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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等审批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04-06 16:41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的精神,为落实依法行政审批,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现就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等审批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初审的事项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

⒈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⒉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⒊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

    (三)工程监理企业乙级、丙级和事务所资质;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

    (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部分乙级以下);

    (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

    (八)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九)二级建造师注册;

    (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以上取消初审的审批事项,包括该事项的新申报、增项、延续、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变更、遗失补办和注销等。

    二、审批事项延续申报时限

    (一)涉及上述审批事项延续的,企业应按照该审批事项的管理规定,在资质(资格)有效期届满规定时间前向我厅提出延续申请。

    (二)对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延续申请,但未获准延续申请的企业,可在资质(资格)有效期届满前重新提出申请。但在超过资质(资格)有效期以后,不再受理其延续申请。

    (三)有效期届满后的资质(资格)证书自动失效。如企业需从事该项业务,应按首次申请办理。

    三、取消初审审批程序后的申报要求

    上述审批事项取消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程序后,由申报单位向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与原件的核对,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并在5日内将全部申报材料密封后转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认真核对申报材料,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不得转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以上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等审批程序有关事项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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