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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 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

2019-08-31 17:08

201981日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以市场信用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项目为载体的诚信评价体系,促进行业自律,不断提高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实现我区建筑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桂建发〔20171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异议处理及应用,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范围内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评价机构,是指实施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本办法所称评价人员,是指持有行政执法证或监督员证的人员。

第五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按照标准统一、量化评价、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计分规则

第六条 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从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现场管理行为、项目的工程实体质量、项目的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等四个方面进行。具体评价指标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范性文件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部署的专项工作要求确定,每半年发布一次。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应至少提前30天向社会公开下一评价周期的评价指标。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有在建项目的企业,每半年至少应抽查一个项目。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按日更新,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见附件1

企业有在建项目,但当地评价机构未对该企业的在建项目进行评价的,该企业可以主动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评价申请。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八条 评价机构随机抽取项目进行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在有选择的情况下,原则上同一项目在连续两个评价周期内不重复评价。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将所有的承建项目录入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当评价机构发现有未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项目时,应责令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将该项目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可优先选取未录入的项目进行评价。

第九条 为保障住宅工程的使用功能,减少质量投诉,在所有住宅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评价机构均应对逐套验收相关的评价项目进行评价,主要是住宅工程按规定开展逐套验收情况、逐套验收资料与现场实际相符性情况、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数据报送情况。

当同一个评价周期内同一个项目有多个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只需选取其中的一个单位工程进行逐套验收评价。

第十条 评价机构必须提前1天通知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实施评价的具体时间。在无法联系到项目负责人时,应通知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评价时,施工项目部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取样员、资料员均应到场;施工企业可视情况派员参加。评价机构可邀请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代表见证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开展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时,应由2名评价人员共同带队进行,评价人员应主动向被评价企业出示行政执法证或监督员证,当场如实填写评价表。

评价时,对涉及评价条款的内容均应全部抽查,不应遗漏。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不属于本期评价条款范围以内的质量安全问题,应按规定发出整改通知书,但不予扣分。同一事项违反两条及以上扣分条款时,按高分值条款扣分,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

第十二条 评价表填写完毕,评价人员应就评价结果与项目负责人进行充分沟通,并由项目负责人在评价表上签字确认;项目负责人对评价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场向评价人员提出并充分沟通;若项目负责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且沟通无效的,可在评价表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后签字确认;评价人员核实签字后作为该工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的依据。

评价时项目负责人未到场的,可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在评价表上签字确认;如项目负责人与项目技术负责人均未到场的,可由施工员、质量员或安全员在评价表上签字确认并注明职务;如上述人员均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评价人员应在评价表上注明情况,并可请建设、监理单位人员对施工管理人员拒不签字的事实进行见证,此时视为评价结果有效且为最终结果。被评价企业拒不接受检查,或拒不提供文件和资料的,评价得分按零分处理。

已签字确认的评价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给施工企业,另一份由评价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交给评价机构专人保管,并保存扣分的纸质、影像等依据材料。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应配合评价人员开展工作,如实回答有关质询,及时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现场无法提供文件和资料的视为缺失。


第四章 评价信息的审核、异议处理和录入

第十四条 评价表上有异议事项的,评价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核查依据是现场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若异议成立,则对原评价表分数进行修改,减去异议事项扣分值;若异议不成立,则维持原扣分值。异议核查结果应告知施工企业。对核查后的评价表,评价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录入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

第十五条 记载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信息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评价机构专人负责归档保存,以备核查,评价生效后相关纸质、影像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年。


第五章 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六条 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桂建发〔201717号)的规定计入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

第十七条 对施工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制度。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选择一定数量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分值排名靠后的施工企业列为层级监督检查重点对象。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参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做法,建立差异化监管机制,加强对本辖区内评价分值排名靠后的施工企业承建项目的监督抽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设区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层级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时,将开展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情况作为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发现未按照规定频率评价、评价情况与实际不符等问题时,应责令评价机构改正,必要时对评价机构及评价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未按照规定实施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的地区,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不得参加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各类评先活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111日起实施。


附件: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

评价表格式

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评价表格式

建设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汇总表

建设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结果告知单


附件1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

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


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的内容包括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现场管理行为、项目的工程实体质量、项目的工程施工安全、项目的文明施工等4个方面,共分为7张评价表,分别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行为评价表(表1)、房屋建筑工程实体质量评价表(表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评价表(表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评价表(表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评价表(表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评价表(表6)、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评价表(表7)。其中表1~6的格式见附件2,表7的格式见附件3

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的计算方法为:

评价表得分计算方法:表1~6的各评价项目采用扣减分数的方法计分,最高扣减分数不超过该项目的应得分;应得分减掉扣减分即为实得分;实行每处(人)累计扣分的项目,当该项目所有可评价点均被扣分后,扣减分为该项目的应得分。评价表项目实得分为可评项目实得分之和;缺项不计分;评价表得分为项目实得分与可评分项目应得分之和的比值乘以100

7的评价项目无应得分,均为扣减分,实行累计扣分制。

评价表得分权重: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行为评价表得分权重为40%、实体质量评价表得分权重为30%、施工安全评价表得分权重为25%、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评价表得分权重为5%

项目评价得分:各评价表得分按评价权重计算后,得出项目评价得分。评价时项目信息未录入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的,项目评价得分扣减50%

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基本得分:各企业参与评价的项目,为评价日期之前180天内评价结果录入评价信息系统的项目,评价当日录入的评价结果不参与计算。企业的项目评价得分按照项目的造价进行加权平均,折算出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基本得分。

如果一个公司参与评价的项目数为n个,每个项目的评价得分分别为X1X2...Xn,每个项目的造价分别为W1W2...Wn,那么该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基本得分为:

X=W1+W2+...Wn(X1W1+X2W2+...+XnWn)

在评价结果计算有效期内无在建项目被评价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基本得分,按所有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基本得分的平均分计分。

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基本得分减去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评价合计扣减分,即为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

如果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基本得分为X,评价周期内该企业有多个住宅工程进行了逐套验收评价,合计被扣Y分,则该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等于X-Y

7.当企业连续2个评价周期无在建项目的,从第2个评价周期开始,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每过一个评价周期扣减比例按20%递增,直至扣减比例达100%为止。计算方式见下表:


评价得分扣减比例表

目周期数

2

4

6

扣减比例(%

20

6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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